11月28日,由我校商學院及伟德国际1946官方网承辦,為期兩天的2010中國法商管理高端論壇在我校昌平校區勝利閉幕。本屆論壇的主題為:開創法商管理新時代。作為法商管理領域最權威的論壇,兩天議程中,共有近千人參加此次大會,盛況空前。
著名法學家、我校終身教授江平在會上就“市場與政府:兩‘隻手’的作用”做了精彩的主題演講。以下為發言的實錄:

江平教授精彩發言
今天借此機會我想談談法商結合的一個重要的問題,我們知道在中國的憲法和改革開放以來,我們有兩個主線,一個是市場,一個是法制,那麼市場和法制在憲法裡面是怎麼規定的呢?
前面都有一個定語,就是“社會主義”,我們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建立社會主義的法制國家。可以說在憲法裡面寫上了“社會主義”這個定語是最大的約束。或者說在當時的情況下,為大多數人可以接受的,但是我們可以看到,凡是能夠為大多數人所接受的,其中就必然要有争論經濟學家、法學家、涉及到市場,什麼是社會主義市場?法制講到了社會主義的法制,究竟什麼是社會主義法制,顯然就有不同的看法。
或者說這個“社會主義”四個字,就确定了有中國特色的概念了,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和有中國特色的法制,到底什麼是中國特色,或者在市場經濟裡面,市場這隻手和國家這隻手發揮的作用有什麼不一樣?我想就這個問題,發表我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我想“市場”這隻手和“國家”這隻手,在三個方面有所不同:
第一個就是主次不同,體現為理念的不同,如果我們以國家調控為主的話,我們仍然是計劃經濟。如果我們強調以市場為主要的,那我們就把它轉型為市場經濟。在這個意義上,應該說,這是涉及到理念的一個重大的問題。改革開放我們的一個很重要的目标,就是把國家的強制作用逐漸逐漸地把它改變為社會自治的作用,社會的自治作用、企業的自治作用。那麼我想在這個轉換的裡面,這個理念是非常重要的,這個問題說得比較多了。就不着重來講的。
第二個方面是領域的不同。我們知道在市場經濟裡面涉及到兩個最根本的問題:
1、是市場自由的問題。
2、市場秩序的問題。
從這兩個方面,從西方國家,可以說是從市場自由逐漸逐漸過渡到了特别重視市場的重視,尤其在西方國家經曆了從1929年一直到不久前的金融危機,使得西方國家充分認識到市場秩序的這個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西方國家不論從法律和管理方面,都特别重視了市場秩序的作用。美國金融危機發生了以後,很快就通過了金融監督的法律,說明了美國政府反應的快速和敏感,市場如果沒有一個很好的秩序,那麼市場自由也不可能存在。我們國家是從計劃經濟轉到了市場經濟,可以說在市場自由方面和市場秩序方面,都存在着欠缺。
從計劃經濟轉型到市場經濟,當然市場自由,是一個重點的問題。如何能夠加強市場的自由,給予市場的參與者以更多的自由,這是市場解決的最主要的問題,但是同時,市場秩序也引起了我們的關注。據我所知,我們國家在市場秩序在國際的排行方面是很靠後的,在120位左右。從這一點來看,可以說我們國家在市場自由和市場秩序這兩個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那麼如何來加強市場的自由和秩序呢?法律是一個重要的方面。我們可以看到,過去我們法律在解決市場秩序方面經過了三個階段,或者說最早的時候,我們是通過民事法律來解決市場秩序,很重要的一個理想和理念是确定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在民法裡面貫徹了這樣的一個皇帝原則,最高的一個原則。後來發現這一個問題,不能夠完全解決問題,所以我們制訂了一些商式方面的單行法,比如說公司法票據法、證券法這樣的一些,而在這些法律裡面,我們可以看出來,在市場秩序和市場自由的方面,我們綜合解決這個問題。但是我們也發現了從西方國家的法律的發展過程中可以看到。光用這樣的一些法律來解決,已經不能夠解決市場經濟的問題的,所以從20年代經濟危機開始,西方國家就出現了一系列的專門來解決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問題。反不正當競争法、産品質量法等等類似的這樣的一些。
我們現在國家的這隻手的作用,應當在市場自由的領域裡面,盡量少一些。而在市場秩序這個領域裡面,應該發揮得作用更多一些。而事實的情況恰恰相反,我們國家的作用、政府的作用在市場自由方面,管得過多,而在市場秩序方面管得過少,那麼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一個原因呢?就是利益的問題。可以說市場經濟就是利益的機制,還要從國家的利益為市場當事人自己的利益,這樣才能夠更好的發揮市場的作用。而現在我們國家在資源分配方面,市場準入方面,國家利益太多。所以國家管得就過多。而市場秩序則恰恰是得罪不讨好的事情,過去在管理方面,如果我們管理有太多的麻煩,我們會有自己的小金庫,而現在的收支兩條線分開,在管理方面沒有多大的積極性。這是我們存在的一個重要的問題。所以第二個問題,我們必須在利益的問題上,解決好領域的問題,涉及到利益方面,國家可以稍管一些,涉及到秩序的問題,國家應該多管一些。
第三個就是手段的不同,什麼叫做手段的不同呢?也可以說是法律的手段的不同。我們知道在市場經濟活動裡面,我們法律應該說有兩個方面,第一個叫做強制性的規範,第二個叫任意性的規範。
所謂強制性的規範,就是當事人的意志和法律規定的意志有不同的地方,當事人的意志必須服從國家的意志、法律的意志,但是如果僅僅是隻有良知性的規範,而不能夠解決市場的意志的問題,市場經濟也在這樣的完全是強制性的規範下。就意味着國家代替當事人來定立合同,而這個是違反了我們的法律的一個精神。所以法律還應有任意性的規範,所謂這個規範,就是合同中的意志如果和國家法律不同的話,尊重當事人的意志,當事人的意志高于國家的意志,隻有這兩者結合起來,才能真正體現市場的作用。我們的法律,在這兩個方面,如何結合起來。也有問題。
應該說,一個是當事人的意志高于國家的意志,一個是國家的意志高于當事人的意志。這兩條把它結合起來,或者說更加的重視當事人自己的意志,也就是說我們西方國家的合同法或者說是其他的商式法律裡面特别尊崇的意識自治的研究,隻有尊重了當事人的意識自治,我們才能更好地發揮市場的作用。
我們在制訂合同法的時候,把原來的經濟合同法修改了。而原來的經濟合同法幾乎都是強制性的規範,現在我們改變為《合同法》以後就體現了這個意識自治的原則,同樣的,我們在《公司法》修改的時候,也加進了相當多的意識自治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意志。所以在市場經濟活動方面,我們不能夠像過去的法律一樣,一味地追求強制性的規範,應當在法律裡面更多地允許當事人自己的意志可以不同于法律的規定,甚至高于法律的規定,而且尊重當事人的這些意識自治,這是我們的一個重要的法律精神。
所以我覺得,這三個方面,是我們解決好市場經濟中國家這手的作用,和市場規定的這隻手的作用的關鍵所在,謝謝大家。